(一)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,拟定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政策、措施和制度。
(二)推进商事制度改革。落实“先照后证”、注册资本认缴制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等改革措施;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有关制度规定;全面推行“三证合一”和 “一照一码”登记制度改革;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,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。
(三)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。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、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,构建企业信用监管机制;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,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,规范企业公示信息行为;建设小微企业名录,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。
(四)负责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、监督管理;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。
(五)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;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。
(六)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,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、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,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;负责消费者咨询、申诉、举报、受理、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,保护经营者、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(七)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、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;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,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;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垄断案件调查。
(八)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,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;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;监督管理经纪人、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。
(九)指导广告业发展,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(十)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,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;负责中国驰名商标、云南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和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;负责特殊标志、标志的保护。
(十一)组织指导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,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,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服务。
(十二)负责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。
(十三)承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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